任牛还家证为盗实(第1页)
任牛还家,证为盗实
【原文】
宋顾宪之元徽中为建康令时,有盗牛者,被主者所认;盗者亦称己牛,二家辞理等,前后令莫能决。
宪之至,覆其状,谓二家曰:“无为多言,吾得之矣。”
乃令解牛任其所去。
牛径还本主宅,盗者始伏其辜。
发奸擿伏,多如此类,时人号曰神明。
证以人或容伪焉,故前后令莫能决;证以物必得实焉,故盗者始有其罪。
于仲文放牛事已见擿奸门,与此正相类,其异者彼之家远而有牛群,此之家近而无牛群也。
随事制宜,然后放之,理无异焉。
【译文】
南朝宋的顾宪之在元徽年间任建康县的县令时,有个偷牛的,所偷的牛被牛的主人认了出来;偷牛的也说牛是自己家的,双方陈述的理由相同,先后两任县令都无法做出决断。
顾宪之到任后,重新审理此案,他对双方说:“你们不必多说了,我知道牛是谁家的。”
就让把牛放了任它随意走开。
牛直接回到了主人的家里,偷牛的才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顾宪之揭发隐秘的犯罪,大多是如此,当时的人都称赞他神明。
靠人证明,有时会有伪证,因此前后两任县令没有办法判决;用物证明,一定得出实情,因此偷牛的这才服罪了。
于仲文放牛的事迹已见卷六擿奸部分,与这正相类似。
两者不同之处是,那个人家离得远,可是有牛群;这个人家离得近,可是没有牛群。
因事制宜,灵活运用,因而把牛放开,让它自己寻找主人,道理没有什么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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