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劾小儿偷刈邻稻(第1页)
案劾小儿,偷刈邻稻
【原文】
南齐孔琇之为吴令,有小儿年十岁,偷刈邻家稻一束,琇之付狱案罪。
或谏之,答曰:“十岁已能为盗,长大何所不为?”
县中皆震。
南齐王敬则为吴兴太守,郡旧多剽掠。
有十数岁小儿于路拾取遗物。
敬则杀之以徇。
自此路不拾遗,郡无劫盗。
敬则欲骇众立威故尔。
夫小儿无识,路有遗物而拾取之,非剽掠也。
何足深罪,杀之以徇?斯为酷滥,是前代长吏专杀之弊也!
若琇之所按者,庶可以惩恶矣。
【译文】
南齐的孔琇之做吴县县令的时候,有个十岁的小孩偷割邻家一捆稻子,孔琇之就把他关进监狱、判了罪。
有的人劝他不要这么做,他回答说:“刚十岁就能干偷东西的事,那么长大以后什么坏事做不出来?”
这件事震动了全县。
南齐王敬则曾担任吴兴郡太守,郡里过去常常发生抢劫案件。
有个十几岁儿童在路上拾起别人失落的东西,敬则把他杀了示众。
从此,再没有人拾路上的遗物了,郡里盗贼也绝迹了。
敬则想要震慑众人、树立声威才这样做。
儿童不懂事,路上有失落的东西就拾起来,这并非抢劫,哪里值得狠狠处罚?杀了儿童示众?这是残酷用刑,滥杀无辜,是前代执法官吏擅自杀人的遗毒。
像琇之所处罚的,差不多可以起到惩治坏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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