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诞妄坐悖逆刑(第1页)
不以诞妄,坐悖逆刑
【原文】
晋殷仲堪为荆州刺史。
有桂阳人黄钦生,二亲久没;诈服衰麻,言迎父丧。
府曹依律弃市。
仲堪曰:“原此法意,当以二亲生存而横言死没,情理悖逆;所不忍言,故同于殴詈之科,正以大辟之刑。
钦生徒有诞妄之过耳。”
遂活之。
昔人称郭躬推己以议物,舍状以探情。
夫推己以议物者,恕也;舍状以探情者,忠也。
仲堪亦庶几焉。
苟非用法忠恕,钦生弃市决矣。
此皆俗吏所不能者也。
【译文】
晋代殷仲堪做荆州的刺史。
有个桂阳人叫黄钦生,他的父母早就死了;他却披戴着重孝谎说是给父亲送葬。
府曹按照法律规定判处黄钦生弃市的刑罚。
殷仲堪说:“推究这条法律规定的本意,指的应当是父母还活着的时候却无中生有地说父母都死了,这在情理上违背了常道;关于这个情况法律上不忍直接写上去,所以同有关殴打辱骂的条文规定的相同,处以死刑。
黄钦生只不过是犯了荒诞不经的过错罢了。”
于是没有杀黄钦生。
从前人们说,郭躬能设身处地来体察别人,透过现象来探求实情。
设身处地来体察别人,这是宽厚仁爱的表现;透过现象来探求实情,这是忠诚尽职的表现。
仲堪也跟他很接近了。
如果不是他使用法律能宽厚仁爱、忠诚尽职,那么,钦生斩首示众是肯定无疑。
这都是平庸官吏所做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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