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囚览状而悉论决(第1页)
系囚览状,而悉论决
【原文】
魏陈矫为魏郡太守。
时系囚千数,有至历年。
矫以为周有三典之制,汉约三章之法,今惜轻重之理,而忽久系之患,可谓谬矣。
自览罪状,一时论决。
此盖罪状已定而轻重有疑,吏不敢决者也。
使有罪不论,无罪久系,自古以为患矣。
然拘文之吏每每如此,缪可知也。
《易》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
矫自览罪状,所谓明慎也;一时论决,所谓不留狱也。
若罪状未定者,虑有冤诬,理当考核;岂可取快一时耶?君子于此宜尽心焉。
【译文】
三国时魏国的陈矫做魏郡太守。
当时关押的囚犯数以千计,有的被关押了一年以上。
陈矫认为周朝有轻典、中典、重典的三典制度,汉朝有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约法三章,现在只重视判刑轻重的道理,却忽视了长久关押犯人的害处,可以说这是错误的。
于是,他亲自审阅罪状,很快就论定结案了。
这大概是罪状已经核实认定了,可是量刑轻重方面还有疑问,狱官不敢决定所造成的。
使有罪的不能及时判决,无罪的却被长久拘禁,自古以来认为这是祸患。
然而拘守法律条文的官吏往往如此久拖不决,其荒谬也就可以知道了。
《周易》说:“君子本着明辨是非、谨慎从事的态度使用刑罚,不把案件长期搁置起来。”
陈矫亲自审阅罪状,这是所谓明辨是非、谨慎从事;当时做出判决,这是所谓不把案件长期搁置起来。
如果是罪状还没认定、事实还不清楚的,担心其中有冤枉,理当调查核实;难道可以只图一时痛快,匆忙处理吗?君子在这类事情上,应当尽心竭力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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