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宣诏误不可逆诈(第1页)
论宣诏误,不可逆诈
【原文】
后汉郭躬以郡吏辟公府。
时有兄弟共杀人者,而罪未有所归。
明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而减弟死。
中常侍孙章宣诏,误言两报重。
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
帝以躬明法律,召入问之。
躬对曰:“章应罚金。”
帝曰:“章矫诏杀人,何谓罚金?”
躬曰:“法令有故、误。
章传命之谬,于事为误。
误者其文则轻。”
帝曰:“章与囚同县,疑其故也。”
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诈’。
帝王法天,刑不可委曲生意。”
帝称善。
迁躬廷尉。
深文峻法,务为苛刻者,皆委曲生意而然也。
君子不逆诈,盖恶其末流必至于此耳。
《传》称躬之典理官也,决狱断刑,依于矜恕。
故世传法律,而子孙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者三人,二千石、侍中、郎将者二十余人,侍御史、正监平者甚众。
积善之庆,不其盛欤?
【译文】
后汉时郭躬以郡吏的身份被征召到公府。
当时有兄弟俩共同杀了人,却还没有定罪。
踢帝因兄长不教诲弟弟,因此判决兄长予以重处而判处弟弟免于死刑。
中常侍孙章宣读诏书时,错读成二人都判决重罪。
尚书向皇帝奏陈孙章伪造君命,按罪行应判处腰斩。
明帝因为郭躬通晓法律,就把他召到皇宫问他。
郭躬回答说:“应判处孙章纳金赎罪。”
明帝,说:“孙章假传我的命令杀人,你为什么说只处以罚金?”
郭躬说:“法律规定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孙章传达君命的错误,事情属于过失。
犯过失罪的法律条文规定从轻量刑。”
明帝说:“孙章与囚犯是一个县的人,我怀疑他是出于故意。”
郭躬说:“《诗经》上说,‘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论语》上说‘君子不逆诈’。
帝王是秉承天意的,议罪量刑时不能随意附会。”
明帝称赞郭躬说得好,调郭躬为廷尉。
法律条文苛刻严峻,刑罚力求从严从重,都是牵强附会,寻找借口整人的结果。
君子不猜测别人存心欺诈,是因为憎恶这样主观臆测,必定会到严重的地步。
《后汉书·郭躬传》说,郭躬担任刑狱长官,审理案件,定罪判刑,都是依照同情宽恕的方针办事,所以世世代代传授法律,而且子孙做到三公的一人,做到廷尉的七人,封为侯爵的三人,做到二千石、侍中、郎将的二十多人,担任侍御史、监察官的更多。
积德行善所带来的福分,不是广大久远的么?
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否则将出现无法翻页或章节内容丢失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