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下 论补要决(第1页)
卷下论补要决
属性:凡人有疾。
皆邪气所凑。
虽病患瘦弱。
不可专行补法。
经曰。
邪之所凑。
其气必虚。
如患目赤等疾。
明是邪热所致。
可专行泻法治之。
其余诸疾。
只宜平补平泻。
须先泻后补。
谓之先泻邪气。
后补真气。
此乃先师不传之秘也。
今行补法者。
令病患吸气一口。
随吸转针。
如针左边捻针头转向右边。
以我之右手大指食指持针。
以食指向前。
大指向后。
仍捻针深入一二分。
便真气深入肌肉之分。
如有数穴。
根据此法行之既毕。
停少时。
却用手指于针头上。
轻弹三下。
如此三次。
仍用我左手大指食指持针。
以大指连搓三下。
(谓之飞)将针深进一二分。
以针头向左边。
(谓之三进三飞)根据此法行至五六次。
觉针下沉紧。
或针下气热。
是气至足矣。
即令病患吸气一口。
随吸出针急以手按扪其穴。
此谓之补法是也。
(大成)枢扶氏曰。
凡补法者。
假如此穴合针入五分。
须先针入二分。
候针下得气再入二分。
是至四分又候得气更针入一分。
总共五分止。
然后急出针。
即以左手大指急按所针穴孔。
勿令出血。
是为补也。
凡泻法者。
假令此穴合针五分。
便即入五分。
候约得气。
便将针退出二分。
少停又退出二分。
是共提出四分。
再少停候得气。
又起针漫漫拔出。
不用手闭其针孔。
令其气出。
或血出。
是为泻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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