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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砍伤妻前夫之子例(第1页)

第二砍伤妻前夫之子例

浙抚题:周阿旺砍伤妻前夫之子林清发身死一案,查例载:「嫁娶违律应行离异者,与其夫及夫之亲属有犯,如系先奸后娶,或私自苟合,或知情买休,虽有媒妁婚书,均依凡人科断;若止系同姓及尊卑良贱为婚,或居丧嫁娶,或有妻更娶,或将妻嫁卖娶者,果不知情,实系明媒正娶者,虽律应离异,有犯仍按服制定拟」等语。

此案,周阿旺因林清发父故,伊母朱氏凭媒招赘该犯为夫,与林清发相依同居,一向和好。

嗣该犯因林清发斥伊不应在其猪价内扣还旧帐,不依混骂,林清发拾取木耙将伊殴伤,该犯用刀砍伤其左额角殒命。

查已死林清发之母朱氏居丧,招赘周阿旺为夫,按律虽应离异,惟居丧嫁娶律应离异之妇与其夫及夫之亲属有犯,例内载明仍按服制定拟,如周阿旺殴死朱氏,例应以殴妻至死论,则殴朱氏之子至死,即应以殴死同居妻前夫之子科断。

该省将该犯依殴妻前夫之子同居者至死绞律拟绞监候,与例相符。

今该司以朱氏不得为周阿旺之妻,周阿旺不得为林清发之继父,将该犯改照凡斗拟绞,系属错误。

至朱氏居丧再醮,律有明条,该司议将该氏依居夫丧而身自嫁娶律,拟以满杖,系属按律办理。

惟声明该氏业已成婚,即与犯奸无异,照例的决;查居丧改嫁,与妇女犯奸全无廉耻者不同,未便竟予的决。

朱氏应照居丧改嫁律拟仗收赎,仍照律离异归宗,以昭平允(嘉庆二十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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