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揢死童养媳例(第1页)
第一揢死童养媳例
浙江司查:律载「非理殴子孙之妇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杖一百,流二千里」。
注云:「此妇字乞养者同」等语。
此案,沈氏系章胜喜之妻,生子章月富。
章胜喜在日,凭媒聘订王海受四龄幼女王女与章月富为妻,过门童养。
王女怯弱多病,不时啼哭,沈氏本不喜悦,迨章胜喜病故,其父章大仕因年老孙幼,当令沈氏招夫在家抚养。
沈氏应允,章大仕央媒招冯忝■〈氵凤〉至家,将沈氏嫁给为妾。
嗣冯忝■〈氵凤〉出外,王女与章月富因争食哭吵,沈氏斥骂王女,愈哭不止,沈氏气极,忆及王多病好哭,料难长大,抚养无益,起意将其揢死,即揢住王女咽喉,登时气绝殒命。
该抚以例内并无改嫁亲姑故杀前夫子妇作何治罪明文,将沈氏比照期亲尊长故杀卑幼之妇律拟绞监候,并声明听候部议等因具题。
臣等查子之于母,属毛离里,母虽改嫁,子无绝母之理,故嫁母殴故杀前夫之子,仍同殴故杀子孙论。
至子媳之于嫁姑,虽与子于嫁母微有区别,然遇有干犯杀伤,亦当视其恩义之重轻酌量定拟,不得概援期亲尊长之律,致滋出入。
此案,已死王女系沈氏童养之媳,与改嫁后伊子自行聘娶者不同;而该氏之居丧改嫁,又因伊翁虑及年老孙幼,主令该氏招夫在家抚养,亦与弃子媳而改适者有别。
其将王女故杀身死,自难置姑媳名分于不论。
况殴故杀乞养子妇,按律注尚得与殴故杀子妇同科。
今该氏之于王女,其恩义较乞养子妇为重,则其罪名自不能较乞养子妇加严。
该抚将该氏比照故杀期亲卑幼之妇律拟绞,尚未允协。
案关罪名出入,应令该抚另行按律妥拟具体(续增刊案汇觉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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