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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第1页)

卷四

乌梅丸证

属性:伤寒脉微而厥,至七八日肤冷,其人躁,无暂安时者,此为藏厥,非蛔厥也。

蛔厥者,其人当吐蛔。

今病者静而复时烦,此非藏寒。

蛔上入膈故烦,须臾复止,得食而呕。

又烦者,蛔闻食臭出,其人故吐蛔。

吐蛔者,乌梅丸主之,又主久利。

伤寒脉微厥冷烦躁者,在六七日,急灸厥阴以救之。

此至七八日而肤冷,不烦而躁,是纯阴无阳,因藏寒而厥,不治之证矣。

然蛔厥之证,亦有脉微肤冷者,是内热而外寒,勿遽认为藏厥而不治也。

其显证在吐蛔,而细辨在烦躁。

藏寒则躁而不烦,内热则烦而不躁。

其人静而时烦,与躁而无暂安者迥殊矣。

此与气上撞心,心中疼热,饥不能食,食即吐蛔者,互文以见意也夫蛔者,虫也,因所食生冷之物,与胃中湿热之气,相结而成。

今风木为患,相火上攻,故不下行谷道而上出咽喉,故用药亦寒热相须也。

此是胸中烦而吐蛔,不是胃中寒而吐蛔,故可用连、柏。

要知连、柏是寒因热用,不特苦以安蛔。

看厥阴诸证,与本方相符,下之利不止,与又主久利句合,则乌梅丸为厥阴主方,非只为蛔厥之剂矣。

乌梅丸∶乌梅(二百枚)细辛(六两)干姜(十两)黄连(十六两)当归(四两)附子(六两,炮去皮)蜀椒(四两,出汗)桂枝(六两,去皮)人参(六两)黄柏(六两)上十味,异捣筛,合治之。

以苦酒渍乌梅一宿,去核,蒸之五升米下,饭熟,捣成泥,和药令相得,内臼中,与蜜杵三千下,丸如梧桐子大。

先食饮服十丸,日三服,稍加至二十丸。

禁生冷滑物臭食等。

蛔从风化,得酸则静,得辛则伏,得苦则下。

故用乌梅、苦酒至酸者为君,姜,椒、辛、附、连、柏,大辛大苦者为臣,佐参、归以调气血,桂枝以散风邪。

藉米之气以和胃,蜜之味以引蛔,少与之而渐加之,则烦渐止而蛔渐化矣。

食生冷则蛔动,得滑物则蛔上入膈,故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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