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审原告例有专条(第1页)
○先审原告例有专条
或问不传被告审原告。
得毋不合于理乎曰。
此。
系遵例而行有何违碍。
现行律例越诉门有先将原告穷诘之例。
予在川东。
实力奉行。
颇着成效。
民以为便。
虽巴县极繁之缺。
半年后竟累月不接一呈词。
官逸而民安矣。
讼棍之外来者潜逃。
而在本地者俱戢迹或改行矣。
尤所**者。
巴县衙役七千。
予莅任一年后。
役等无所得食。
退散六千七八百人。
存者寥寥百余人耳。
初受代时。
前任移交千余案。
迨予赴绵州升任。
以吏房举人请咨一案移交。
此外无一移交之案。
亦吾尽吾心之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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