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案可讯即讯纵有一二人不到亦可讯结不必俟唤齐方讯亦例有专条(第1页)
○讼案可讯即讯纵有一二人不到亦可讯结不必俟唤齐方讯亦例有专条
或问摘令人证不必到案刁民或疑书吏作弊抽删。
得毋启上控之端乎曰此系遵例而行。
向上控之有。
查诬告门有听断时纵有一二人不到。
即据现在人犯成招。
不得借端羁延一条。
予奉行已久。
犹忆在某县摄篆时。
因恪奉此例。
邑民颇知感诵。
自是令出惟行。
后任某君。
聪明才力。
十倍于予。
操守亦好。
予方敬服之。
而百姓怨之。
予不解其故。
洎予守成都。
其邑有绅耆数人来谒。
予诘以后任某君居官甚好。
何以不得民心。
佥称某公事事都好。
惟每遇讼案。
必照原呈所开人证姓名逐一唤齐然后审讯。
倘有一名不到。
必阁案数日。
必俟到齐然后讯断。
以此棍蠹得以肆其讹诈。
吾民不堪其扰。
予因叹某公有爱民之心。
但不得爱民之法。
而病民遂至于此。
闻其人最信门丁。
门丁绐以人证未齐。
倘就现在人犯遽行审讯。
则案情不确。
恐致上控。
某君信之。
不悟其破民家而招民怨也。
予乃益服 圣人制律定例之精意。
所以剔除蠹弊者无微不至。
后接见本属十六州县寅僚。
必以此条谆切叮嘱。
劝其力行。
已而各属上控差役索诈之案渐少于前矣。
衡至愚极陋。
仰荷 圣恩高厚。
以一知县不十年擢至道员。
自问无一可报称者。
惟在任奉行此条及前所引先将原告穷诘一条甚力。
略能保全富良。
庶稍稍图报 天恩于万一。
在川七年八任。
所到之处。
诸父老不以予为不德。
辄予信予服也。
亦只是实力奉行以上两条。
可审即审。
可结即结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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