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官清慎勤三字诀以勤字为要(第1页)
○居官清慎勤三字诀以勤字为要
或问晋司马炎居官三字诀曰清慎勤。
以何者为要曰三者皆居官之要。
而勤则其尤要者也。
不勤则事多拖累。
夫民之畏拖累。
不必命盗重案。
但系寻常户婚田土等细故。
亦不必名列被告也。
但列名人证。
尽足破家。
庸吏庸。
言所载理讼十条之第三条。
曾谆切讲明勤字之理矣。
其余九条。
无非推广勤字之意。
至于官果爱民。
则更有一字最要者曰简葢官以一人理一县之事。
即极小之缺。
案牍必多。
棍蠹乘官繁宂。
便敢作弊害民。
其最简之法。
自以前条所言多驳呈词为第一义。
次则莫如票唤人证时。
择其不甚要紧迹近牵控者。
酌量摘出。
免其票唤到案。
于唤票内其人姓名之旁。
钤用此人不必定令到案图章一颗。
又于票尾书明今将不必定令到案人证共若干名开后。
然细思之。
与其差票内摘出免到不如于批呈时。
即将某人不甚要紧。
似是牵控。
可以免唤到案缘由。
批于词尾榜示尤为简易。
尤能保富安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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