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8章 唐律疏议(第1页)
第518章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又称《律疏》,是指唐朝高宗永徽三年(652年)编定的唐律。
由长孙无忌等十九人编定,永徽四年(653年)颁行。
这取代了自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所编定的《唐律》成为唐朝的法典。
《唐律疏议》继承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成就,创造性的于律条之后附上注疏,使得“疏在律后,律以疏存”
,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之立法典范。
由于礼与法在《唐律疏议》里之完美结合,使汉代肇始之“春秋决狱”
正式废止。
《唐律疏议》正式的名称是《永徽律疏》,《唐律疏议》为后世对其之通称。
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
唐高宗时下诏:“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
,由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勣、尚书左仆射于志寧、刑部尚书唐临、大理卿段宝玄、尚书右丞刘燕客、御史中丞贾敏行等人,“广召解律人”
,编定了《永徽律》,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十二篇,五百○二条。
后来又在律条的后面加上了注疏,由此合称《永徽律疏》。
其后有唐一代再无更改,一直使用,对后世之立法如《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有深远影响,并直接影响东亚及东南亚多国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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