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1页)
8.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作为法人、与自然人在法律上同具有人格,自然人有姓名和住所,公司亦有名称和住所,在某种程度上其意义更重要。
《公司法》第9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这一规定正好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7条规定相一致,即企业名称应当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部分依次组成。
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来看,《公司法》作如此规定,至少有如下两点意义:其一是防止滥用。
因为公司企业的社会经济影响比较大,在公司企业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便于社会公众监督,对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对方是一种法律上的提示。
而不具备公司条件的企业随意标明某种公司字样将视为非法组织承担应有法律责任。
其二是排他效力。
企业名称具有专有性,公司名称一经登记注册,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禁止同行业使用与本公司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公司名称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相一致。
《公司法》不同于其他企业立法,特别规定了企业住所,体现了公司制企业的严肃性。
因为规定了公司的法定住所,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其一,确定了登记主管机关和税务机关等行政管辖;其二,确定了债务清偿等民事事务管辖;其三,为诉讼等司法管辖标准提供了依据。
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否则将出现无法翻页或章节内容丢失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