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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债券发行的决议
《公司法》第16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根据《公司法》第38条、第103条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
发行债券乃公司在经营上的重大投资举措,必须由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而董事会只是制订具体方案。
因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故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公司法》第66条就此也作了规定。
同时,《公司法》第163条第3款还规定,决议或决定作出后,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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