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7章 九品中正制(第1页)
第307章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政府的一种官员选拔制度。
东汉延康元年(220年)曹魏建立前夕,由吏部尚书陈群提出。
《三国志·魏志·陈群传》:“文帝在东宫,深敬器焉,(中略)及即王位,封群昌武亭侯,徙为尚书。
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
最早汉代推行察举制,因缺乏客观标准,长久以来为门阀把持,乃至贿选之风极盛。
曹魏时,以陈群之议,定九品中正制以选拔人才。
其主要内容是,在各州郡选择“贤有识见”
的官员任“中正”
1],中正必须是二品现任中央官,中正以簿世(谱牒家世)、行状(才干、道德)、乡品(中正鉴定)为标准查访评定州郡人士,将他们分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中正给乡品前先列某一层次,即所谓“辈目”
,先由小中正(郡)列入记录,再报大中正(州),最后转呈司徒,作为吏部授官的依据,曹魏时对人才的提升和使用有重要作用,如中正王嘉状吉茂为“德优能少”
。
西晋时,中正王济状孙楚为“天材英博,亮拔不群”
。
大中正亦可推荐小中正,但无权任免。
陶侃亦曾任中正。
咸熙二年(264年)以六条作举荐标准:
忠恪匪躬
孝敬尽礼
友于兄弟
洁身劳谦
信义可复
学以为己
中正制每隔三年清理调整一次,有所上下,言行有修者则升之,如由五升四,道义有亏者则下之,如自五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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