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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日本公使林董函送台闽海线系商线原案(第1页)

致日本公使林董函送台闽海线系商线原案

九月三十日(一一、一六),致日本国公使林□函称:

九月十九日,贵大臣来署商议闽、台海线一事,经本大臣等辨明系属商线、并非官物;按之公法,应归中国管理。

贵大臣谓若果系商线须查出凭据,方可商议等语;当经本衙门电咨北洋大臣转饬电局查复去后。

兹准北洋大臣复称:『台湾初设电线在光绪十二年,原系台湾巡抚派员与怡和洋行订立合同包造,价银二十二万两。

嗣于十五年间台抚招集商股三十三万两,购买「驾时」、「斯美」两船,内有管理招商、电报各局道员盛宣怀招股二十二万两;嗣将「驾时」、「斯美」两船归于公用,即以水线作为电报公司产业,抵还船价。

业由电报局陆续归还招商局股银二十二万两,禀经北洋大臣批准有案。

此为台线归入商局之根据』。

并将原案三件抄送前来。

本衙门查福州至台湾水电线,初则官为创设,嗣经抵还「驾时」、「斯美」两船商本,即属电报商局产业。

现在贵国电局如欲筹商接电办法,中国电局与各国接电均有成式,可由电局彼此互商妥订。

相应照录原案三件,函达贵大臣查照见复;并祈转达贵国政府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九八(一六○八页)

日本公使林董函复闽台海线果系商线可从长计议

十月初七日(一一、二三),日本国公使林□函称:

本月十六日,接准函称:『九月十九月商议闽、台海线一事,经本大臣等辨明系属商线,并非官物』云云等因。

溯查当日贵大臣等曾云台湾境内以及从安平至澎湖水陆之线,自应照约让与。

其至福州一条,原系大政府亦支经费而设,应归中国管理等语;是以本大臣当请查出大政府亦支经费之据,即与来函所称稍不相符。

特此声明究竟。

该线果系商线,犹可从长计议,似可无庸论境内外。

再者,二十日又准函称:『前书十五年,究属笔误』等因,业已阅悉矣。

并复。

顺颂时祉。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一○一(一六一○页)

光绪二十四年(一八九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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