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媪色冤为理所诉(第1页)
察媪色冤,为理所诉
【原文】
蔡高调福州长溪尉,县媪二子渔于海而亡,媪指某氏为仇,告县捕贼。
吏皆难之曰:“海有风波,安知不水死乎?虽果为贼所杀,若不得尸,则于法不可理。”
高独谓媪色有冤,不可不为理也。
乃阴察仇家得其迹,与媪约曰:“期十日不得尸,则为媪受捕贼之责。”
凡宿海上七日,潮浮二尸至,验之皆杀也。
乃捕仇家伏法。
高,端明殿学士襄之弟也。
人之冤诉,苦于抑塞。
谓不得尸则不可理者,岂非抑塞乎?夫尉以捕贼为职,苟不恤冤诉,是不勤职业,岂疾恶慕义之士所为乎?虽然,高受而理之,亦有以也。
吏患不得尸而尸在海者,皆随潮出,第恐不幸潮落他境耳。
故与媪约曰:“期十日不得尸,则为媪受捕贼之责。”
宿海上七日而潮浮二尸至,此其至诚勤恤之效也。
属吏所患何足虑?是以卒能伸冤也。
【译文】
蔡高调任福州长溪县县尉后,县里一老妇人的两个儿子出海打鱼时都死在海上,老妇人认定某人与她家有仇,告到县里要求逮捕杀人犯。
官吏们都很为难,说:“海上有风浪,怎么会知道他们不是被水淹死的呢?即使是真的被仇人杀害,如果见不到尸体,那么依照法律规定也无法受理、定案。”
只有蔡高一个人认为从老妇人的神色表情上看是有冤屈,不可以不为她审理这个案子。
于是蔡高暗中对仇家进行侦察,发现他杀人的线索,蔡商就和老妇人约定:“如果在十天以内找不到尸体,我就为你承担逾期抓不到罪犯的责罚。”
在海上住守了七天,潮水把两具尸体漂了过来,经尸检证明都是被杀死的。
于是,逮捕了仇家并判处了死刑。
蔡高是端明殿学士蔡襄的弟弟。
人要申诉冤枉,最怕遭到压制。
提出发现不了尸首就不能受理案件,难道不是压制要求伸冤的人吗?县尉以捕获盗贼为职责,如果不肯体恤伸冤诉苦的人,那就没有恪尽职守,难道是痛恨邪恶、仰慕道义的人士所应当做的吗?虽然这样,蔡高受理这一案件,也是有根据的。
尸首沉进海里了,官吏担心发现不了尸首,因为虽然尸首都会随着潮水漂上来,只是恐怕不幸漂到其它地界去了。
所以蔡高跟老太婆约定说:“限期十天,如果找不到尸首,就为这一案件承担捕捉强盗不力的责罚。”
他在海边住了七天七夜,潮水把两具尸首漂上来,这是他出以至诚,恪尽职守,体恤百姓的效验。
属吏所担心的哪里值得忧虑?因此终究能为百姓辨明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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