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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击窃食死异殴杀(第1页)

论击窃食,死异殴杀

【原文】

胡向少卿初为袁州司理参军,有人窃食,而主者击杀之,郡论以死。

向争之曰:“法当杖。”

郡将不听。

至请于朝,乃如向议。

此以名分言之,则被击者,窃食之盗也;击之者,典食之主也。

以情理言之,则与凡人相殴击异矣。

登时击杀,罪不至死也,然须击者本无杀意,邂逅致死,乃坐杖罪。

或用刃,或绝时,或残毁,则是意在于杀,法所不许也。

又当原其情理,岂可一概科断?尽心君子,亦宜察焉。

【译文】

胡向少卿刚做袁州司理参军的时候,有人偷窃食品,却被食品的主人一下子打死了,郡府判处食品的主人死刑。

胡向争辩说:“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处以杖刑。”

郡守不采纳胡向的意见。

上报朝廷请求决断,朝廷的判决和胡向说的一样。

这一案件,按名分来说,被打死的是盗窃食物的盗贼,动手打的是管理食物的人;按情理来说,就跟普通人互相殴打有区别了。

登时打死,也不该判死罪。

然而动手打的本来不想打死盗贼,偶尔下手重了致死,这才判处杖刑。

或者使用刀剑,或者打的时间超过了限度,或者打得身体多处伤残,这是成心要打死他,法律不允许这样干。

这些都应认真推求情理,怎么能不加区别,一律判死罪呢?尽心办案、恪尽职守的君子,也应深入考察这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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