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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醯验骨
【原文】
县有役,以事逮民。
民死,归即敛讫,已而讼役杀之。
转辗三十年,不决。
上官檄朱令所在验骨,骨在浅土败柳棺中,仵人曰:“久,疑不可检也。”
朱令坎地架木,舁棺其上,弛前和及四墙柳方,土正见,徐徐拨土,正手足向,羃以席,寮坎注醯。
须臾,骨如蒸状。
仵人即检讫,告曰:“尸独脑骨紫血伤,见方寸许。”
众喜,谓得情。
朱熟视之曰:“未也,此伤处,涤可去。”
众笑曰:“伤三十年入骨,岂可涤耶?”
朱呼水刷之,骨白无涴,而讼遂息。
或曰:“于《录》无此法,公何以辨之?”
朱曰:“伤者紫色,中重而外轻,若晕逐减,然此反是,是腐血污耳。”
众叹服。
《冷庐杂志》
【译文】
济阳县有一个捕役,因公事逮捕一名老百姓;百姓死了,抬回去立即安葬了。
不久控告捕役杀死了那个百姓,官司打了三十年不能判决。
上司官员发出公文令朱县令所在的县检验尸骨,尸骨埋在浅土里已经腐朽的柳木棺材中。
验尸官说:“时间长了,怀疑尸体不能检验了。”
朱县令下令在地下挖土坎,架木棍,把棺材抬在架起来的木棍上,毁坏棺材前面的木板,以及左右的柳木方钣,棺材里面的土就露出来了。
慢慢拨开土,端正尸体头和脚的方向,用席覆盖尸体,点火烤土坎,注入醋。
一会儿,尸骨象蒸过的一样。
验尸官立即检查完毕,报告说:“尸体只有脑骨紫血伤痕,一寸左右见方。”
大家高兴了,以为了解了案情真象。
朱县令仔细察看伤痕后说:“没有,这处受伤的地方可以洗掉。”
众人笑着说:“受伤三十年,伤入骨髓,难道还可以洗掉吗?”
朱县令叫用水刷洗受伤的地方,骨头是白的没有弄脏,诉松于是平息。
有人说:“在《洗冤集录》里没有这种检验方法,您是根据什么辨别的呢?”
朱县令说:“受伤地方的紫色,里面重外面轻微,象日月的光圈逐渐减弱,然而此尸的伤痕与此相反,这一定是腐败的血迹污染的。”
大家听了惊叹而且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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