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五性集杂证谟火证 论火证共三条(第1页)
卷之十五性集·杂证谟火证论火证(共三条)
属性:火为热病,是固然矣。
然火得其正,即为阳气,此火之不可无,亦不可衰。
衰则阳气之虚也。
火失其正,是以邪热,此火之不可有,尤不可甚。
甚则真阴伤败也。
然阳以元气言。
火以病气言,故凡病在元气者,不得以火论。
何也?盖人之元气止于充足,焉得有余?既非有余,则何以言火?所谓无形者其化虚,即此是也。
惟病在形体者,乃可以察火证,盖其不在气即在血,所谓有形者其化实,即此是也。
故凡火之为病,其在外者,必见于皮肉筋骨;其在内者,必见于脏腑九窍。
若于形质之间,本无热证可据,而曰此火也。
此热也,则总属莫须有之妄谈也。
矧如火证悉具,而犹有虚实之殊,真假之异,其可不为详辨乎。
若果有火病,则火性急烈,诚可畏也。
然实火止随形质,余因谓之凡火,又谓之邪火。
火之为病,病之标耳,洗之涤之,又何难哉。
惟虚火之病,则本于元气,元气既虚,而再攻其火,非梃即刃矣。
是以诸病之杀人,而尤惟火病为最者,正以凡火未必杀人,而以虚作实,则无不杀之矣,不忍见也。
一、凡五脏之火,肺热则鼻干,甚则鼻涕出。
肝热则目眵浓。
心热则言笑多。
脾热则善饥善渴。
肾热则小水热痛。
凡此之类,宜从清也。
诸所不尽,详一卷寒热篇。
一、凡察火证,必须察其虚实。
虽其元气本虚,然必虚中挟实者,乃为易治。
何以见之?如或大便干结,或善饥多食,或神气精明,或声音强壮,而脉见有力,此皆虚中有实也,俱可随证清解之。
若或内外俱热,而反见溏泄,或饮食少进,或声微气短,诸虚皆见,而反不利温补者。
此其胃气已败,生意已穷,非吉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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