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须知灯火(第1页)
禁用须知、灯火
属性:谚云∶灯火有推山之力,此等阴虚难治之症,非内服药而外用灯火,固难图功。
然人身有禁
用灯火之处,若误犯之,须臾不救而死,不得不特为标志,使学人随处留心。
如咽喉胁眼心窝腰眼少腹脐中等处,不可误用灯火。
然有生于下之外皮肤间者,名垫舌痰,铁门拴在喉两旁,此于咽喉大有妨碍。
夹胁痰生胁眼中,缠腰痰发于腰眼,下部贴骨痰,多生于鼠鼷穴,此于胁眼腰眼少腹,亦有妨碍也。
但此等气门关系紧要处,只宜在核顶上燃烧一二点,而环核外无定烧点处,仍宜禁用火攻,寸步留心,不可稍忽,讵得以生人而反杀人乎。
又用灯火,须七日一次,手续取七日来复之意,不可过急过迟,迟速则无益而反损,以核消
尽为度。
当视患症之重轻,定愈期之迟速,予每治瘰,患者多不能持久耐劳,中途偶易他医,用药复杂,欲速反剧,卒多不治,诚可惜也。
不知此病,轻者数日可愈,重者非数月不能为力,是在病者当根据期外用火攻,内服汤丸,不可求愈过急也。
又用火攻后,一切膏药敷贴,均可免用,何也?以用过灯火,设灯草上麻油未曾净尽,烧点
皮肤起泡。
若贴膏药于上,恐皮面易溃,且穴道不易审辨,是既用灯火,则膏药反无补而有害。
若溃口不易收敛,亦只以灯火于溃处轻微烧之,或用珍珠砂敷隔于溃处,而后用灯火,自无不验之理。
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否则将出现无法翻页或章节内容丢失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