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胎前证下 子死腹中分寒热用药下法论(第1页)
卷四胎前证下子死腹中分寒热用药下法论
属性:《圣济总录》曰∶胞衣未下,急于胎之未生。
子死腹中,危于胎之未下。
盖胞衣未下,子与母气通其呼吸。
若子死腹中,胞脏气寒,胎血凝冱,气不升降,古方多以行血顺气药,及硝石、水银、砂之类。
若胎已死,躯形已冷,血凝气聚,复以至寒之药下之,不唯无益,而害母命者多矣。
古人用药,深于用意。
子死之理有二端,用药寒温,各从其宜。
有妊娠胎漏,血尽子死者。
坠堕颠仆,有内伤子死者,有久病胎萎子死者。
以附子汤进三服,使胞脏温暖,凝血流动。
盖附子能破寒气、堕胎,此用温药之意也。
有因伤寒热病温疟之类,胎受邪热毒气,内外交攻,因致胎死,留于胞脏。
古人虑胎受毒瓦斯必胀大,故用朴硝、水银、砂之药。
不唯使胎不长,又能使胎化烂,副以行血顺气之药,死胎即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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