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痰火戒忌(第1页)
卷四痰火戒忌
属性:夫痰火之证,有治愈而老且寿者;有缠绵数纪,而终不可疗者;有一病即治,竟不愈者也?如器物已损,必爱恤护持,乃可恒用而不敝,若不恤而颠击之,宁有不坏者乎?然痰火固为恶候,治之愈与不愈,亦在人之调摄何如尔。
且病之作也,始于水亏,法当绝欲存精,精足则水自复。
继而火炽,则当薄味救水,水充则火自灭。
次必戒酒以养金,金气清肃,则生化之机复行,子受母荫,则真阴自复,水得其权,则火自平矣,故治而愈者。
以此三者之法,可缺一乎!
若即病而仍酗酒恣欲,嗜啖膏粱,以火济火,其得长生者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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