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则至险之证不治论(第1页)
第四则·至险之证不治论
属性:凡至险之症,有气管全断者,不治;若稍连续者,可治。
或气管捏扁,气塞不通,医将二指拈正其管,用通关散吹鼻取嚏可也。
或天柱骨断,额冷脉绝者死。
或囟门骨破、髓出者不治。
若内膜不穿,髓不出者可治。
或食饱受伤,及跌损五内者不治,若过得三日,可治。
或耳后寿台骨破,血流不止者难治。
胸口大痛,青色裹心者死。
两乳重伤痛极,呼吸不得者难治。
或肾囊皮破,肾子挂出者可治;肾子入小腹者不治。
或腰眼重伤,内肾离位,或笑或哭者立死。
或胃肠受伤,吐粪或泄粪者立死。
孕妇足踢小腹者难治。
重伤后,气出不收,眼开者,不治。
口如鱼嘴,吹沫缠风者,不治。
小腹重伤,不分阴阳者,难治。
或跨物失足,骑伤**,始而溺孔出血,继则玉茎肿胀,小便点滴不通,小腹坚实者,死于七日内,不治。
又有八忌∶一忌伤脑髓出;二忌伤臂中跳脉;三忌伤小腹**;四忌伤海底穴;五忌伤五内;六忌伤气海,咽喉痰声如锯物;七忌疼在不伤处,两目直视;八忌血出不止,先赤后黑,肌肉腐烂,臭秽不堪。
犯此八者,难治。
凡斗殴时,向上打为顺气,平打为塞气,倒插打为逆气。
凡人血随气转,气顺则血顺,气逆则血逆,塞则气闭,逆则上冲。
是以伤有平塞顺逆之别,若治之不辨,危在须臾。
又有五绝之论∶一看两眼白睛上红筋多,则瘀血亦多,若直视无神,不治;二扳揿其指甲,血即还原者,可治,不还原者,不治;三若脚趾与手指甲俱黑者,死;四**缩者,不治;五脚底之色蜡黄者,难治。
此五绝之症也。
又有十不治之证∶颠扑损伤入于肺者,纵未即死,二七难过;左胁下伤透至内者;肠伤断者;小腹下伤入内者;证候繁多者;伤破阴子者;老人左股压碎者;血出尽者;肩内耳后伤透于内者;脉不实者。
以上诸证,不必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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