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则手法论(第1页)
第十三则·手法论
属性:夫接骨入骱者,所赖其手法也。
两手安置其筋骨,仍复于旧位也。
其伤有轻重,而手法有所宜、失宜。
其痊可之迟速及遗留之生理残障,皆关乎手法之所施也。
人身有十二经,筋脉罗列,必知其体,识其部位。
机触于外,巧生于内,手随心转,法从手出。
或拽之离而复合,或推之就而复位。
或正其斜,或完其阙。
或骨有截断碎断斜断,骱有全脱半脱,筋有弛纵卷挛,翻转离合,在其肉内,以手扪之,自悉其情。
法之所施,不知其苦,方为手法也。
伤有关性命者,如七窍上通脑髓,膈近心君,四末受伤,痛苦入心。
若元气素壮,败血易消,刻期可愈。
元气素弱,一旦被伤,势必难支,若手法再误,万难挽回,尤当慎之。
医者,心明手巧,知其病情,善用手法,治之多效。
若草率不较,误入非浅。
虽笔之于书,乃活法多端,难以尽述。
须得口传心授,临症多而活法变,庶无误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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