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少阳篇少阳正治法第一 少阳汗吐下之禁二条(第1页)
卷五·少阳篇少阳正治法第一少阳汗吐下之禁二条
属性:伤寒脉弦细。
头痛发热者。
属少阳。
少阳不可发汗。
发汗则谵语。
此属胃。
胃和则愈。
胃不和则烦而悸。
经曰、少阳之至。
其脉弦。
故头痛发热者。
三阳表证所同。
而脉弦细。
则少阳所独也。
少阳经兼半里。
热气
已动。
是以不可发汗。
发汗则津液外亡。
胃中干燥。
必发谵语。
云此属胃者。
谓少阳邪气并于阳明胃府也。
若邪去而胃和则愈。
设不和。
则木中之火。
又将并入心脏。
而为烦为悸矣。
少阳中风。
两耳无所闻。
目赤。
胸中满而烦者。
不可吐下。
吐下则悸而惊。
此少阳自中风邪之证。
不从太阳传来者也。
少阳之脉。
起于目锐。
其支从耳后入耳中。
以下胸中。
少阳受邪。
壅热于经。
故耳聋目赤。
胸中满而烦也。
是不在表。
故不可吐。
复不在里。
故不可下。
吐则伤阳。
阳虚而气弱则悸。
下则伤阴。
阴虚而火动则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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