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阳明篇上 辨列阳明条例大意(第1页)
卷三·阳明篇上辨列阳明条例大意
属性:太阳病从外入。
是以经病多于腑病。
若阳明则腑病多于经病。
以经邪不能久留。
而腑邪常聚而不行也。
故仲师以胃家实为阳明正病。
本篇先列腑病于前。
次列经病于后。
遵先圣之法也。
而经病有传经自受之不同。
腑病有宜下宜清宜温之各异。
详见各条。
要皆不出为正治之法也。
此为上编。
凡四十九条。
其次则为明辨法。
盖阳明以胃实为病之正。
以攻下为法之的。
而其间有经腑相连。
虚实交错。
或可下。
或不可下。
或可下而尚未可下。
及不可大下之时。
故有脉实。
潮热。
转失气。
小便少等辨。
及外导润下等法。
又其次为杂治法。
谓病变发黄。
蓄血诸候。
非复阳明胃实。
及经邪留滞之时。
所可比例。
或散或下。
所当各随其证。
而异其治者也。
此为下编。
凡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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