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少阳篇少阳权变法第二 柴胡加芒硝汤证一条(第1页)
卷五·少阳篇少阳权变法第二柴胡加芒硝汤证一条
属性:伤寒十三日不解。
胸胁满而呕。
日晡所发潮热。
已而微利。
此本柴胡证。
下之而不得利。
今反利者。
知医以丸药下之。
非其治也。
潮热者。
实也。
先宜小柴胡汤以解外。
后以柴胡加芒硝汤以治其里也。
此少阳经邪兼阳明内实之证。
少阳病在经。
故胸胁满而呕。
所谓柴胡证也。
下之而三字。
疑衍。
凡柴胡证不得利。
今反利者。
知医以丸药下之。
为医之误。
非病之情也。
潮热者。
阳明之实也。
实则可下。
而证兼少阳。
则不可下。
故先宜小柴胡以解其外。
后以柴胡加芒硝汤以治其里。
亦如下条之先与小柴胡。
后与大柴胡之例也。
亦太阳篇移入。
尚从善云、此本柴胡证。
下之而不得利。
仲景谓此本柴胡证。
医设以大柴胡汤下之。
则表里俱解。
何至有下利之证云。
x柴胡加芒硝汤方x
于小柴胡汤内加芒硝六两。
余根据前法服。
不解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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