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 七覆检(第1页)
卷之二七·覆检
属性:与前检无异,方可保明具申。
万一致命处不明,痕损不同,如以药死作病死之类,不可概举。
前检受弊,覆检者乌可不究心察之,恐有连累矣。
检得与前验些小不同,迁就改正;果有大段违戾,不可根据随。
更再三审问干系等人,如众称可变,方据检得异同事理,供申;不可据己见便变易。
覆检,如尸经多日,头面胀,皮发脱落,唇口翻张,两眼迭出,蛆虫咂食,委实坏烂不通措手。
若系刃伤、他物、拳手、足踢痕虚处,方可作无凭覆检状申。
如是他物及刃伤骨损,宜冲洗仔细验之,即须于状内声说致命,岂可作无凭检验申上。
覆检官验讫,如无争论,方可给尸与亲属。
无亲属者,责付本都埋瘗;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
如有争论,未可给尸;且掘一坑,就所簟物,HT尸安顿坑内,上以门扇盖,用土罨瘗作堆,周遭用灰印印记,防备后来官司再检覆。
仍责看守状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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