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药法(第1页)
演药法
属性:认得其病,必当用药,如认不真,必当用术。
设有瞳色不变,障翳全无,但只不见,欲见光明者,何以处之。
欲与养明,反生翳障,欲与去翳,又不可磨。
必须先用辅药七分,主药三分,勤点两三日,发出翳来,就与去之。
如其无翳,当与敛光,觉得少有光明,便是生意。
令病患慎守,内服降火养水之剂,外点散气养明之药,渐渐光明,乃是效处,不宜急速攻之。
如旬日之内,光不得转,此为废疾,不可强之。
或有障翳漫布,黑白不分,睹物有影,欲求分明者,何以治之。
急于去翳,必损余光,一于养明,翳不得敷,必须先用主药六分,辅药四分,勤点五六日,翳不动而光略生,方施重剂。
光不生而翳略薄,施药何用。
凡有不识之病,不可轻诳轻诈,以致误人。
少行演试之术,可行则行,可止则止,此乃善诱之意,不可拒绝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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