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中指取寸(第1页)
卷四中指取寸
属性:x头部x
前发际至后发际,折作十二节,为一尺二寸。
前发际不明者,取眉心直上行三寸。
后发际不明者,取大椎上行三寸。
前后俱不明者,折作一尺八寸。
头部直寸,并根据此法取。
眼内角至外角为一寸,头部横穴,并根据此穴寸法取。
神庭穴至曲差穴、曲差穴至本神穴、本神穴至头维穴各一寸半,自神庭至头维共四寸半x背部x
大椎穴至尾骨穴,共计二十一椎,通作三尺,故谓人为三尺之躯者,此也。
上七椎,每椎一寸四分一厘,共九寸八分七厘。
中七椎,每椎一寸六分一厘,共一尺一寸二分七厘。
下七椎,每椎一寸二分六厘,共八寸八分二厘。
第二行,侠脊各一寸半,除脊一寸,共折作四寸,分两旁。
第三行,侠脊各三寸,除脊一寸,共折作七寸,分两旁。
x腹部x
膺部腹部横寸,并用对乳间横折作八寸。
膺腹横寸取穴,悉根据上法。
直寸取穴,根据中行心蔽骨下至脐,共折八寸。
人无蔽骨者,取歧骨下至脐心,共折九寸取之。
脐下至毛际横骨,折作五寸。
天突至膻中,折作八寸,下行一寸六分为中庭,上取天突,下至中庭,共折手足部、并背部横寸,并用中指寸取之。
r中指同身寸pG-G6.bmpr
x男左女右,手中指第二节内廷,两横纹头相去为一寸。
取稻心量,或用薄篾量,皆易折而不xx伸缩为准,用绳则伸缩不便,故多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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