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下 目分脏腑部位(第1页)
卷下目分脏腑部位
属性:凡观气色。
当视精明。
精明者目也。
五脏六腑之精也。
营卫魂魄之所常营。
神气之所生也。
心之使也。
肝之官也。
宗脉之所聚也。
阴阳之所会也。
气之清明者也。
灵枢曰。
五脏六腑之精气。
皆上注于目而为之精。
精之窠为眼。
骨之精为瞳子。
筋之精为黑眼。
血之精为络。
其窠气之精为白眼。
肌肉之精为约束。
裹撷筋骨血气之精。
而与脉并为系。
上属于脑。
后出于项中。
夫筋骨血气肌肉者。
五脏之所属也。
是故以眼分五脏。
血络属心。
黑珠属肝。
白珠属肺。
瞳子属肾。
约束属脾。
赤脉从上下者。
太阳病。
从下上者。
阳明病。
从外走内者。
少阳病。
从内始者。
阳跷病。
瞳子黑眼。
法于阴。
白眼赤脉。
法于阳。
阴阳合传而精明也。
此脏腑之部。
阴阳之分也。
由是而观。
有形焉。
有容焉。
有气焉。
有色焉。
分而论之。
所以明其理。
合而诊之。
所以通其变。
形也。
容也。
气也。
色也。
无往而非脏腑之征。
亦无往而非阴阳之理也。
脏腑阴阳。
形容气色。
有诸中。
形诸外。
要皆以神为本也。
寤则神栖于目。
寐则神处于心。
神也者。
视瞻平正。
黑白分明。
容色精爽。
光彩清莹。
朗朗然。
不可须臾离也。
神之昭着于目者盖如此。
至若目之五轮。
睛之八廓。
名虽附于羲黄。
实则乖夫体用。
殊不知眼科诊目之法。
当遵圣人诊目之法。
若附会圣人之法以立法。
则附会圣人之法即非法。
然则求眼科之法者。
其知所以法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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