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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属性:一论证须明其所以然,则所当然者不言而喻。
兹集务穷其源,故论证详而系方略(如怒、太息等篇,并不系一方,但明其理,则方在其中,如必欲考古人成法,于《准绳》等书检求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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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中所引古人成说,欲令读者易晓,不无修饰之处,即非古人原文,故多不着其名氏,非掠美也,谅之。
一议论多出臆见,间与古人抵牾,不避不敏,求正有道,幸恕狂瞽。
一河间言暑火,乃与仲景论风寒对讲;丹溪言阴虚,乃与东垣论阳虚对讲,皆以补前人所未备,非偏执也。
后人动议刘、朱偏用寒凉,矫以温补,立论过当,遂开酷烈之门。
今日桂、附之毒,等于刀锯。
梦瑶目睹时弊,不得不救正其失,初非偏执,读者幸勿以辞害意。
一是集宦游所作,自粤西而辽左,十余年来,风烟江,霜轮沙碛,偶有所得,随付小史录之,以故体裁无定,亦欲改从画一,而多事仓卒,未能也。
一论目、方目各下注页数,而方目之前,复冠以门目两页,下注方目页数,使先得方目页数,而后查诸方页数,皆以便检寻也。
一诸方有在论外者,(如《关格门》方全在论外,《虫门》取虫积,二方在论外是也。
)检方目即得。
一论中主治诸方,隶别门者,注明见某门字样。
其不注者,即本门方。
或虽隶别门,而一篇之中重出数见,亦但于首见者注之,余不复注。
一方下例系主治,以着本方之功,即以明用药之理。
(知某药为某病设也。
)凡品味杂者,必所治之证不一,丹溪所谓杂合之病,须用杂合之药治之也。
本宜备录,以锓板力绌删之,用方者当因病加减,更详考原方主治为佳。
(诸方多从《准绳》录入,按门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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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分两轻重古今不同,炮制亦异,当酌宜用之。
一此书只论杂证,尚有《伤寒论近言》、《妇科辑要》、《幼科辑要》、《痘疹辑要》、《本草韵语》、《针灸吹云集》等书,俟续刻呈教。
一五卷四诊,HT思恩时辑以教邑医者,本自为一书,今附《医碥》之末,颇多改窜,与旧本岐出,当以今刻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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