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大小论(第1页)
卷二大小论
属性:经言六岁以上者为小儿。
十八以上者为少年。
据此之言。
则十八以下者。
皆为小儿也。
此乃古之所论尔。
以今时校之。
则时世相异。
理或未当。
且礼云。
男子三十曰壮有室。
又曰。
男子三十而娶。
是古之男子。
皆三十以上方娶。
故十八以下。
得为小儿之称。
今之时则不然。
男不过十五而娶。
至十八已有生一二子者。
岂得为小儿也。
以今时言之。
当以十四以下为小儿治。
其十五以上者。
天癸已行。
婚冠既就。
则为大人治耳。
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否则将出现无法翻页或章节内容丢失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