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禀受论(第1页)
卷一禀受论
属性:人禀父母精血化生。
故内经有曰。
阳施阴化。
谓之有子。
圣济经言。
方其受授之初。
一月血凝。
二月胚胎兆。
三月阳神为魂。
四月阴灵为魄。
五月五行分五脏。
六月六律定六腑。
七月七精开窍。
八月八景具全。
九月气足象成。
十月百神集备。
至日满而生也。
(又云。
一月如珠露。
二月若桃花。
三月形象成。
四月男女分。
五月腑脏具。
六月筋骨全。
七月魂生而动左。
八月魄长而动右。
九月三转身。
十月足而生。
此未知其所出。
)其始有谓之妊者。
以其阳始而阴任之也。
有谓之胚者。
以其未成为器而犹坯也。
有谓之胞者。
以其已为正阳而阴包之也。
有谓之胎者。
以食于母而为口颐也。
有谓之娠者。
以其有时而动也。
有谓之怀者。
以其有身而根据也。
原夫此象者。
皆阳始阴任在有形之先。
次由五行而后化成也。
故曰。
阴**而五行立矣。
且阴之所任者。
壬也。
一阳壬兆。
则人乃肇生。
命门主生气之原。
精所藏焉。
壬、阳水也。
合丁之阴火而生丙。
故有命门。
然后生心。
心主血。
神所藏焉。
丙之阳火。
合辛之阴金而生庚。
故有心然后有肺。
肺主皮毛。
魄所藏焉。
庚、阳金也。
合乙之阴木而生甲。
故有肺然后生肝。
肝主筋。
魂所藏焉。
甲为阳木。
合己之阴土而生戊。
故有肝然后生脾。
脾生肉。
意所藏焉。
戊为阳土。
合癸之阴水而生壬。
故有脾然后生肾。
肾主骨。
志所藏焉。
故肾与命门一也。
此阴阳五行。
夫妇生化。
自然之理也。
人之赋禀。
自受气至胎化。
自成形至生养。
亦皆由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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