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辟诸惊名之谬(第1页)
卷三辟诸惊名之谬
属性:夏禹铸曰∶小儿发惊而村妇庸夫,多以铁针于儿手挑筋破肉,噫,异矣。
此丧心之村妇、觅食之庸夫,不知惊之为惊,而误认为筋骨之筋也。
盖惊者惊吓也,由儿先有内伤复来外感,肺窍痰迷,心无所主,一着惊而即发也,若不豁痰以疗惊,祛风以止掣,只把手筋挑断以免筋抽,不犹之止儿之啼而惟塞其口耶。
况惊属心,筋属肝,若挑筋以治惊,便与明纪上有云,女婿牙疼灸岳母的脚后跟又何有异。
推前人所称,蛇丝、马蹄、鲫鱼、乌鸦等惊名之意,无非为后之痴人立其名色,告以病表,使易识耳。
因儿舌吐出如蛇舌,遂以蛇丝惊名。
儿手足撑踢如马蹄,遂以马蹄惊名。
儿口动如鱼吮水,遂以鲫鱼惊名。
儿身黑如乌鸦,遂以乌鸦惊名。
如执此以治惊,则当用雄黄以治蛇丝,绊马绳以治马蹄,香饵以治鲫鱼,穿杨箭以治乌鸦,方为中病之药。
然筋亦有时而抽者何,盖筋属于肝,血行于筋,气以行血,肝有贼邪,则气血与贼邪交战而不行,以致筋受风邪而抽掣耳,故豁痰以疗惊,祛风以止掣,乃莫破之理。
余妙法备传,较之玉宫紫府之仙方,枯木回春之造化,不相轩轾。
凡我同人,万不可以蛇丝诸诡名,执为正论垂之,以杀有冤莫诉之婴儿也。
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否则将出现无法翻页或章节内容丢失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