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下治法 治病缓急论(第1页)
卷下治法治病缓急论
属性:病有当急治者,有不当急治者。
外感之邪,猛悍剽疾,内犯脏腑,则元气受伤,无以托疾于
外,必乘其方起之时,邪入尚浅,与气血相乱,急驱而出之于外,则易而且速。
若俟邪气已深,与气血相乱,然后施治,则元气大伤,此当急治者也。
若夫病机未定,无所归着,急用峻攻,则邪气益横。
如人之伤食,方在胃中,则必先用化食之药,使其食渐消,由中焦而达下焦,变成渣秽而出,自然渐愈;若即以硝黄峻药下之,则食尚在上焦,即使随药而下,乃皆未化之物,肠胃中脂膜与之全下,而人已大疲,病必生变,此不当急治者也。
以此类推,余病可知。
至于虚人与老少之疾,尤宜分别调护,使其元气渐转,则正复而邪退。
医者不明此理,而求速效,则补其所不当补,攻其所不当攻。
所服之药不验,又转求他法,无非诛伐无过;至当愈之时,其人已为药所伤,而不能与天地之生气相应矣。
故虽有良药,用之非时,反能致害。
缓急之理,可不讲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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