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印度摩奴法典(第1页)
古印度摩奴法典
传说由神之子“人类的始祖”
摩奴编制。
有公元前5世纪已形成的说法,但一般认为约编定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之间,或为公元初的几个世纪。
它是古代印度的婆罗门教法典,嗣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是印度社会制度的根本大法。
至今尚有12章法典文夺传世,共2684颂,内容极其广泛,涉及宗教、法律、产权、赋役、婚姻、习俗及社会道德等方面。
法典对各种姓的权力、义务和行为准则作了详细规定,旨在维护高级种姓的特权地位。
法典中宣称,众神之首梵天的口生出婆罗门,双手生出刹帝利,双腿生出畎舍,双脚生出首陀罗。
因此婆罗门应“居众生之首,统摄世间万物”
,“普天之下,无一不为婆罗所有”
,其任务是学习和教授吠陀经,主持祭祀,接受施舍;刹帝利种姓“应保属民、布施、献祭、学习(吠陀),不耽于世俗之乐”
,从其中产生的国王“乃耳固陀罗、阿尼罗、阎罗”
等诸“神之精华”
而成,“势必容光盖世,凌驾于众生”
;吠舍种姓要学习吠陀、祭神、施舍,从事农、牧、商业活动;首陀罗则必须“温顺和平,供上述各种姓役使”
。
法典规定,“假若任何出生低级的人,因贪欲而以高级的职业为生,则国王剥夺其财产后,应立即放逐之。”
“向高级种姓之女求婚的低级种姓之男,应受体刑。”
“只有首陀罗之女”
才是“首陀罗的妻子。
“法典甚至规定,婆罗门侮辱首陀罗只罚款12帕邡,而首陀罗如侮辱了任何高级种姓则“须割掉他的舌头”
;“无礼的态度评论”
高级种姓的名字或种姓,“须以十指长烧热的铁钉插入他的口中”
;以“傲慢的”
口吻“教育婆罗门的义务时,须以滚开的油灌入他的口和耳中”
。
可见该法典是维护种姓制度的工具,但对研究古代印度的历史有着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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