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治法准则总论 经解(第1页)
卷九治法准则总论经解
属性:帝曰∶气之上下何谓?岐伯曰∶身半以上,其气三矣,天之分也,天气主之;身半以下,其气三矣,地之分也,地气主之。
以名命气,以气命处,而言其病。
半,所谓天枢也。
故上胜而下俱病者,以地名之;下胜而上俱病者,以天名之。
所谓胜至,报气屈伏而未发也;复至,则不以天地异名,皆如复气为法也。
人身一小天地,故身半以上,天气主之,为初之三气;身半以下,地气主之,为后之三气。
以名定气,以气定处,而分别其为病也。
上下交接之中,名为枢。
故上胜下病者,以在泉名之;下胜上病者,以司天名之。
名之而可辨病,以立治法也。
当其胜时,其报复之气,伏而未发;及其复气既发,六气皆同,故不分司天、在泉之名,而以六气胜复为治法也。
帝曰∶胜复之动,时有常乎?气有必乎?岐伯曰∶时有常位,而气无必也。
初气终三气,天气主之,胜之常也;四气尽终气,地气主之,复之常也。
有胜则复,无胜则否。
主客六气流行,皆有定时,故时有常位也。
其生克由太过不及,而变化胜复之气,若无太过不及,则无生克,故必有胜方有复,无胜则无复,而气无必定者也。
以上义理,皆当与运气门合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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