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重金属与化学品污染防治(第1页)
第六章重金属与化学品污染防治
第一节 重金属与其他污染物排放量
1981—2018年,全区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排放量见表4-6-1,表4-6-2。
按环境统计口径,2004年以前工业废水中重金属和挥发酚、石油类、氰化物等污染物统称为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污染物,2004年以后为区别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列为考核约束性指标,重金属与挥发酚、石油类、氰化物等污染物统称为其他污染物或重金属与其他污染物。
“九五”
期间(1995—2000年),全区工业废水中重金属汞、镉、六价铬排放量有所下降,铅基本持平,砷排放量上升较为显著(见表4-6-3)。
“十五”
期间(2001—2005年),全区工业废水中重金属六价铬排放量显著下降,2005年六价铬排放量较2001年下降92.4%,比“九五”
末期下降91.5%;砷排放量较2002年峰值时下降64.0%(见表4-6-2)。
“十一五”
期间(2006—2010年),全区工业废水中重金属镉、铅排放量无显著变化,六价铬排放量显著增长,2010年较“十五”
末期增长440%,砷排放量显著下降,2010年较“十五”
末期下降91.2%(见表4-6-2)。
“十二五”
期间(2011—2015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均呈下降趋势,2015年汞排放量较2011年下降50%,六价铬、铅、砷排放量分别较“十一五”
末期下降99.6%、85%和63.1%(见表4-6-2)。
2001—2018年,全区共排放汞污染物28.0千克,其中吴忠市排放量占62.2%(见表4-6-4);共排放镉污染物1450.11千克,其中吴忠市排放量占89.9%(见表4-6-5);共排放铅污染物843.5千克,其中吴忠市排放量占46.4%,银川市排放量占31.6%(见表4-6-6);共排放六价铬污染物2567.76千克,其中中卫市排放量占56.3%(见表4-6-7);共排放砷污染物12738.32千克,其中吴忠市排放量占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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