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绝名第四(第1页)
谈绝名第四
案。
众议曰。
旧所详习。
有五种解释。
第一妙极法身。
寂怕无为。
与真如等际。
一相无相。
岂言德所能及。
虽复寄言以往辨。
辨而绝言。
犹因指以得月。
月非指也。
第二夫言方而理圆。
难以辨述。
神道冥漠。
可会而不可言也。
譬轮扁之斫轮。
不能传妙于所授。
世谛粗浅。
尚难可言。
况真谛深妙。
而可名乎。
第三所谓绝言者。
法身之地。
绝凡累之名耳。
体是妙有尊胜。
云何以尊胜之名。
而不得耶。
第四夫名字是相累之法。
若召相累之地。
则与所召相称。
若无相之地。
虽因召而得。
终绝于召也。
第五一切诸法。
本绝名字。
以此而谈。
岂直法身。
亦可目生死为涅槃。
目涅槃为生死。
今名字已定。
谓涅槃绝于生死之名。
为可贵耳。
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否则将出现无法翻页或章节内容丢失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