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同異第四(第1页)
明同異第四
體同異者有四句:一者異,二者同,三者亦同亦異,四者非同非異。
異句者,此十二部並得異體,四文體別,故不得同。
八工義殊,數自成異。
然八工不離四文,而言十二異體者,有二義故然。
一者,自有四文,無八工能;二者,玄望若以工能,在一文中,則與三文異體;若在三文中,則與一文異體。
故皆得不同也。
同句者,十二部無離通相,本文皆同體也。
亦同亦異句者,有別相本文,有通相本文。
別相本文即是一千一百九字為體,其二百五十六字意觀似與譜錄、記傳、讚頌同體,其六十三字與眾術同體,其一百二十二字無注解者,是所未詳。
通相本文者,即是長存之經,為偈本之本文也。
此與八工體同,三文體異也。
神符有得與玉訣同體。
何者?若玉訣變此符字為隸者,此符與玉訣同體。
若不變字形,雖解符義,不得同體。
餘例可知。
望解注靈圖則並非同體。
非同非異者,文學相空,無可論同異也。
曲論如此大意者,同則皆是文,異則十二文事合,故亦異同不可定,故非同非異也。
明次第第五
本文是生法之本,數自居前。
既生之後,須即扶養,故次辨神符。
八會雲篆、三元玉字,若不諳鍊,豈能致益?故須玉訣釋其理事也。
眾生闇鈍,直聞聲教,不能悟解,故立圖像,助以表明。
聖功既顯,若不是其祖宗物情,容言假偽,故須顯其譜錄也。
此之五條,生物義足,將欲輔成,必須鑒戒,惡法交弊,宜前防止,故有戒律。
既捨俗入道,出家受戒,簉於師寶,須善容儀,故次明威儀也。
又前乃防惡,宿罪未除,故須修齋軌儀,悔三生惡也。
儀容既善,宿根已淨,須進學方。
學理期真,當假道術。
道術之妙,顯乎記傳,論其習學,以次相從也。
亦是學工既著,名傳竹帛,故次記傳。
始自生物,終乎行成,皆可嘉稱,故次有讚頌。
又前諸言教,多是長行散說,今論讚頌,即是句截偈結辭。
既功滿德成,故須表申靈府,如齋訖言功之例,故申奏也。
又前十二部明出世之行,後之表奏祛世間之灾,如三元、塗炭、子午請命之流皆關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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