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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刑
周公政书,谓刑乱国用重典。
林少颖曰:以其顽昏暴悖,不可训化,则歼渠魁,威强梗,宜以刚克之义也。
书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此之谓乎?高皇初定天下,承元大乱之后,痛五教之大坏,疾四维之不张,于是用重典以治之。
乃有刖膝断趾、钩背剥皮、腰斩坑醢之刑。
盖不如是,则相沿弊俗染人之深,不易驱之于礼义教化之中,亦圣人救偏拯弊之权,非众人所能识者。
又按宋太宗时,光禄寺丞通判彰州钱易上疏,乞除非法之刑,曰:古之肉刑,尚以为虐而绝之。
近代非法之刑,乃或支解脔割,勾背烙筋,身见白骨而口眼犹动,四体分落而呻痛未息。
臣愚以为非法之刑,非所以助治也。
臣谓一人爱民,民亦爱一人。
既爱其上,则奉上而惧。
苟以严刑欲戒,则惧未至而怨已深,乞禁非法之刑,止从绞斩,易、吴越王镠孙弘倧之子也。
夫宋初惩五季之乱,其用重典宜也。
至太宗之时,亦可以省矣。
而不省,我太祖虽用重典以惩乱,至其作祖训,定律令,传之后世,则不许用法外之刑,盖因时制宜,不得不如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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