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 分是清查之法(第1页)
第一部分是清查之法。
流民北归,田产纠纷层出不穷,契书真伪难辨,口说无凭。
苻毅提议,由各郡县设立“田籍司”
,专理流民归田之事。
凡流民声称有祖产者,需有族中三人以上作证,或邻里乡绅具保。
凡士族声称有契书者,契书需经田籍司核验,核验标准有三:纸张年代、笔墨新旧、印鉴真伪。
契书核验为真者,田归买主。
核验为伪者,田归原主,伪造契书者依律治罪。
契书遗失而有人证者,由县令会审,以多数证言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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