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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二十九 诸兽禁第十四(第2页)

卷第二十九诸兽禁第十四

内容:《食经》云∶凡诸兽,有歧尾奇纹异骨者,不可食,皆成病,杀人。

又云∶兽赤足食之,杀人。

又云∶凡臭兽无创者,勿食,杀人。

又云∶兽自病疮死,食之伤人。

又云∶肉中有腥如朱,不可食之。

又云∶凡避饥空肠,勿食肉,伤人。

又云∶生肉若熟肉有血者,皆杀人。

《膳夫经》云∶凡肉久置,合器中食之,杀人。

又云∶肉脯鱼腊,至夏入秋。

不可食,令人得病。

《养生要集》云∶臭(自死)畜口不闭,食之伤人。

又云∶凡臭(自死)兽伏地,食之杀人。

又云∶癸肉自动,不可食之。

又云∶凡禽兽肝脏有光者,不可食,杀人。

又云∶凡脯置于米盆中不可食,杀人。

又云∶脯勿置黍瓮中,食之闭气伤人。

又云∶凡猪羊牛鹿诸肉,皆不可以木、枣木为划炙食之,入肠里生虫,伤人。

又云∶铜器盖热害汁入食中食之,发恶疮肉疽。

又云∶凡生肉五脏等,着草中自摇动及得酢咸不及(反)色。

随(堕)地不污,与犬,犬不食者,皆有毒,食之杀人。

又云∶凡腻羹肉汁在釜中掩覆,若经宿,又在盆器中热,盖气不泄者皆杀人。

又云∶脯炙之不动,得水复动,食之杀人。

又云∶凡肉作脯,不肯燥食之,杀人。

又云∶秽饭肉,食之不利人,成病。

又云∶茅屋脯名漏脯,藏脯蜜器中名郁脯,并不可食之。

又云∶凡夫阴积日及连两虫宿生鱼生肉脍等,不食,不利人。

《千金方》云∶勿食一切脑,大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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