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食货四(第1页)
卷四食货四
「元凤四年出口赋」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
刊本「三」俱讹「二」,据汉注改。
锦按:王吴本、殿本、局本「三」俱讹「二」。
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两「三」俱不误,与汉书昭帝纪如淳注合。
「汉注」应作「汉书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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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食货四
「元凤四年出口赋」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
刊本「三」俱讹「二」,据汉注改。
锦按:王吴本、殿本、局本「三」俱讹「二」。
北宋本、傅校本、递修本、明抄本、明刻本两「三」俱不误,与汉书昭帝纪如淳注合。
「汉注」应作「汉书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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