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止章第十一(第1页)
记止章第十一
丸至之所(球所在处也),当以杖画(记其止也),勿前勿后,勿左勿远(恐彼有所利也)。
唯画于右,可去寸许,长亦相比(定法也)。
凡动于我(或球撞、或衣动、或足动、或手动、或棒动、或他物动球也),令安画首(令彼动我球者,代我安于初所画之前头),勿远勿后(恐彼得利),彼乃为败(彼既动我球,彼球已击则不用,未击则不许击也)。
我若无画,彼虽为败,吾亦任去,不
可复位(若我初无画,彼动我球,则任我球之所往,不可取回复安本处。
彼虽为输,恐我亦不得其利故也)。
相去分厘(两球相离也),及有妨阻(今人谓之子),无复动移(两球相并,及有子,俱不可动。
若动者,为输),中身为败,复从我击(我球着他人身者,他人为败,取我之球再复击之,不击亦从我心。
○中去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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