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臣基太乙法(第1页)
【推臣基太乙法】
《经》曰:臣基所临之分,宜进献以供圣人也。
置上元积年以来,以大周法三百六十去之;不尽,为入周以来年数。
置入周以来年,以小周法三十六除之;不尽,为入周以来年数。
又以三约之,为邦数;不满,为入邦以来年数。
命起戌邦、顺行十二邦算外,即臣基所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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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臣基太乙法】
《经》曰:臣基所临之分,宜进献以供圣人也。
置上元积年以来,以大周法三百六十去之;不尽,为入周以来年数。
置入周以来年,以小周法三十六除之;不尽,为入周以来年数。
又以三约之,为邦数;不满,为入邦以来年数。
命起戌邦、顺行十二邦算外,即臣基所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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