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起运项下(第1页)
应征起运项下
实征丁口、田园正杂饷税等项共银一千二百四十五两二钱三分六厘。
实征粟四万六千五十五石四斗八升六合三勺。
外官庄田园实征糖廍、蔗车银九千七百一十五两二钱八分二厘。
内除乾隆十五年被水冲陷官庄田园,于乾隆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文,自乾隆十八年为始,豁免无征银一百两一钱五分六厘;又除乾隆二十六年奉文豁免乾隆二十四年被水冲陷官庄下则园无征银二百九十七两八钱三分二厘外,实征银九千三百一十七两二钱九分四厘。
又加乾隆二十六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银五两二钱七分二厘,二共实征银九千三百二十二两五钱六分六厘。
内除乾隆三十六年于「请申劝垦等事」案内汇题勘实豁免被水冲崩蔗园无征饷税银二百五十三两四钱五分二厘外,实征银九千六十九两一钱一分四厘。
内除乾隆四十二年于「请申劝垦等事」案内汇题勘实被水冲陷小竹桥里官庄蔗园,于乾隆四十三年为始,豁除无征饷银四十九两五钱三厘外,实征银九千一十九两六钱一分一厘。
嘉义县(道光二年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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